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平台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实验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根据采购经费来源、功能、性能、价格等因素实行实验室和研究方向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树型管理体系。
3.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4.实验室对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总帐,协同校设备处进行不定期核查,做到帐物相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5.实验室重视实验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考核办法。对于在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实验技术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公共平台的大型仪器在设备安装时都将公布培训计划,面向仪器负责人和学生培训,其他学生的培训由各团队仪器负责人负责。
二、仪器设备的共享、使用和管理
1. 实验室的所管仪器设备不仅服务于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时也面向全校、面向社会,奉行共享开放与部分有偿收费的原则。
2.实验室共享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公共平台仪器设备和各研究方向上报的注明可以共享的仪器设备。前者的维护、保养、维修(如在正常使用下损坏)和试用期耗材等费用均由实验室支付,后者的上述费用将根据实际共享情况由实验室酌情支付。
3.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仪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并监督其他仪器使用者执行。
4.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预约和登记制度。需预约方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有同步热分析仪、全自动比表面孔隙度分析仪、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使用者须先预约登记,后使用。使用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及其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如管理人员临时不在需报告该团队仪器负责人,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5.仪器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6.任何人不得任意拆卸和改装实验室仪器设备,如因功能改进等技术需要进行拆卸,需通过仪器管理人员、上报实验室与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7.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联系有关公司或厂家的技术服务人员前来处理。
8.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换,必须履行设备现行技术状况、功能开发利用情况、各种附配件、材料和全部资料的交接手续,待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离室。
9.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三、附则
本条例由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