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机无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共用仪器测试平台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研究课题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科研设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归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统一管理,鼓励各种形式的开放使用。
第二章 仪器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系指实验室(包括各研究课题组)以购买、自制、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五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流程:
1. 围绕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由课题组长或者或专项成立的仪器采购小组向实验室行政管理办公室提出购置申请,内容如下:
(1)仪器对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必要性及使用率的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与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较;
(3)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及实验室条件的配备情况,包括安装场地及配套设备等;
(4)仪器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的补充渠道以及日常维护渠道;
(5)开放共享的可能性。
2. 行政办公室提请实验室主任联席会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的仪器,由行政办公室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设备购置费或实验室自筹经费。
3. 申请获批后,成立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小组,按照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购置仪器。
4.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的仪器设备,从拟定方案开始,均由采购小组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订货、中间检验、培训人员以及接机验收等一系列工作,落实场地、安装、配套、维护、管理、使用等事项。
5.开发设备新功能和改造研制仪器设备,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6. 设备安装验收结束后,将采购申请单、央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仪器设备验收单(财务报销联)复印件,设备照片(拍摄设备外观照片、含有设备出厂编号等内容的铭牌照片各一张,两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的纸上,并附上所在课题组名称和设备名称型号),申请批复设备与实际采购设备一致签字承诺书,知晓遵守管理办法承诺书,统一交到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备案。
7. 行政办公室出具流程审批表,经经办人、课题组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到实验室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购置仪器必须保证申请项目名称、招标名称、免税名称、最后入账名称一致。
第三章 管理、使用、维护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公共测试仪器“集中放置、统一管理”,专用仪器“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求配备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基础科学研究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1.制定仪器管理规章制度,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2.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3.承担分析测试任务,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4.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范围;
5.及时编制所需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6.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和分析测试报告,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使用机时、使用耗材、试剂品种和数量、测试结果、应收取的实际费用,并由操作人员和用户签字。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机,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未经考核的人员上机,应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的肇事者,应严肃处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负责建立、保管大型仪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仪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
第十一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北京化工大学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定期向实验室行政办公室报送设备运行及开放共享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制定,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日